一直以来,海外投资房产都被视为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渠道,是华人比较合理的理财途径。近日,CRA严查炒房,究竟有多严,和大家分享一下。
多方面的配合,联邦政府从预算中拨款5000万元,资助CRA提升追踪逃税的工具,运用第三方数据,及时捕捉房地产交易中的偷税行为。
一些买了的房子,且从来没有进去住的,或短期随即搬走的对象,很可能已经被CRA盯上!
按规定,卖房的加拿大居民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(CRA)报税,必须填报的信息包括交易记录、买房的日期、售出价格和物业介绍。所有炒房收益100%属于应纳税收入。
最近,多伦多一位纳税人A就因为对该规定了解不清,在卖房纳税这事方面吃了瘪。A平时从事交通运输工作,1999年与其兄弟联合购买了安省旺市的一座联排屋,两人平分首付款、日常开销以及每月的贷款。后来2007年4月,A因为兄弟结婚了,而把妻子安排进了联排屋居住,第二年,他们又有了孩子,眼看空间愈发狭小,A萌生了搬离这套房屋,换一个面积更小一些、距离自己上班更近的房屋的念头。于是A便买下了一套在建的预售公寓,公寓计划交付的时间足足同预定的晚了两年。夜长梦多,在此之间,事情果然发生了变化,兄弟俩的父母每年会在牙买加生活半年,2008年12月,A的父亲在牙买加病逝,他们将母亲接来这套联排房住。A的兄弟一家三口住主卧,A和母亲分别住在另外两间卧室中。房屋愈发拥挤,A下定决心和其兄弟平分家产,从其手中买走剩下全部房产股份,而其兄弟另寻住处。2010年8月公寓正式交房后,A便将房屋挂牌出售,获利13,412元。但A在申报纳税表中,错写了内容,招致了巨额罚金。
2010年,纳税表中未把1.3万的收入计为资本收益,按照50%的比例报税。A此举被CRA顶盯上,CRA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炒房,认为这1.3万元需按照100%的比例纳税,因此A得承担瞒报的罚金!尽管A向法院吐露,自己卖掉公寓的做法并非炒房,而是考虑到家人住房的现实情况。A不满CRA裁决,和CRA的官司一打便是多年,最后法院宣布CRA的裁决错误、罚款取消。虽然A胜诉了,但却耽误了要事。所以奉劝在加国卖房的华人,一定要如实报税!CRA会翻查旧案严查!